5.2 机械拆除 5.2.1 对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,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,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。供机械设备停放、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。 5.2.2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,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,并应分段进行;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,再拆除承重结构。 5.2.3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,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。 5.2.4 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,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。 5.2.5 拆除作业的起重机司机,必须执行吊装操作规程。信号指挥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起重吊运指挥信号》GB 5082的规定执行。 5.2.6 当拆除作业采用双机同时起吊同一构件时,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%,且应对第一吊次进行试吊作业,施工中两台起重机应同步作业。 5.2.7 当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,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,待起重机吊稳后,方可进行切割作业。吊运过程中,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。 5.2.8 当拆除桥梁时,应先拆除桥面系及附属结构,再拆除主体。 5.2.9 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,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。